湖北苏峰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99JK94Y
法定代表人:王四海
住所:随州市城东公租房门面房95号
湖北苏峰木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1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在日常环境监察中,发现你公司在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两水一路111号建设的家具设计、制造、加工及销售等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进入设备安装阶段。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19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8月19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8月19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有关照片打印件、你公司提供的《证明》、我局曾都区分局2019年9月3日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2019年9月4日,我局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30日的随环曾违改字〔2019〕4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2019年9月4日的随环罚曾监告〔2019〕2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014号)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在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两水一路111号建设的家具设计、制造、加工及销售等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进入设备安装阶段的行为,处该项目总投资额81.5万元的百分之一的罚款,即处捌仟壹佰伍拾圆(¥:815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 号:82010000000433677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心金融窗口缴纳罚款,再持中心金融窗口加盖公章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环保窗口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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