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方式决定思想高度。法治思维是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塑造社会秩序、推进良法善治的逻辑化理性思维方式,与人治思维、权力思维相对立。从个体层面看,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的思维方式和办事原则;从社会层面看,法治思维要落实为一种有序的社会生活方式,表现为一整套有关权利、义务、权力、职责的制度性安排。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一种制度性思维。厉行法治,就是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保障作用。建立起一整套成熟的可预期行为后果的制度,是社会存在和延续的基础。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于抑制人际交往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这种持续性的抑制还会逐渐凝结成共识,形成社会秩序并增进这种秩序。制度一经形成,即有助于实现人们设定的各项目标,并节约实现目标过程中高额的协调成本。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表明我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文明发展道路。
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规则思维,即所谓尊重既定法律规则。法律既已制定,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去违背法律规则,只能严格遵照执行。法治思维体现了法律所固有的规则性及其内在的逻辑力量,表现出稳定性、确定性的刚性色彩。在既定法律面前,只有严格遵循方为合法正当。每个领导干部都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心存敬畏,方能行有所止”,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对法律规则怀敬畏之心,要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
法治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法律程序属于行为程序,为了达到一定的法律目的,通过法律预先设定行为方式和行为步骤,再通过对这些步骤和方式的遵循,一环扣一环而逐步充实展开,获得确定性法律后果。程序思维表现为,未经法律正当程序,对人身和财产等不得剥夺。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可以实现人的参与需求、理性选择和正义价值,还可以切实推进政治职能转变,提高法治政府水平。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
法治思维是一种平衡性思维。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衡关系。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都对应承担一定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同时,权力以权利为基础,实施权力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法律权利制约着权力。平衡性思维,就是要实现权利与义务平衡、权利与权力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律利益平衡、公法与私法平衡、实体法与程序法平衡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平衡。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阻却国家公权力对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恣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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