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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
  • 发布日期:2020-08-10
  • 信息来源:湖北省政府网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 李发兵

我省清理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

与优化营商环境相抵触的,明令废止

8月7日获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我省自即日起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工作。10月15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将向社会公开专项清理出的此类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

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包括: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以上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小区物业公司、银行、保险、学校、医院、水、电、热、气等单位的文件及其设定的证明事项。

清理工作方案要求,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和证明事项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相抵触的,要明令废止;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和证明事项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一致的,文件要予以修改,证明事项要予以取消;清理中发现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报送省司法厅研究处理。

根据清理工作安排,8月30日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行梳理现行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登记造册。10月10日前,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对本级各部门报送的专项清理意见建议进行审查与反馈,形成专项清理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10月15日前,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专项清理出的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按修改、废止目录和取消、保留目录向社会公开发布。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清理工作,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将开设专项清理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不认真清理的问题线索,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现象。省司法厅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为:027-87236288。 (曾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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