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二)居民医保
  • 发布时间:2024-10-12 16:33
  • 信息来源:随州市政府网站编辑部
  • 编辑:管理员
  • 审核:李发兵
打印

1、起付线: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900元,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元

2、甲类药品、项目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乙类药品、项目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按甲类比例支付。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