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可以办理公证?
  • 发布时间:2024-08-16 10:27
  • 信息来源:随州市政府网站编辑部
  • 编辑:管理员
  • 审核:李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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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律行为公证。

(1)各种经济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租赁、承包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等;

(2)各种民事协议。如赠与,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赔偿,民间借款,赡养、遗赠抚养等协议;

(3)收养和认领亲子;

(4)继承;

(5)各种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委托、赠与、声明、承诺等;

(6)招标投标、拍卖、抽签、抽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 

二是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指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或作用的文件、证书、各种文字材料的总称。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有:毕业证书、法人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各种表格、记录、纪要等。

三是有法律意义的客观事实公证。

(1)法律事件。出生、死亡、不可抗力的风雹、洪涝灾害等自然灾害、空难、海损等意外事故等;

(2)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经历、职称、身份、未受刑事处分、法人资格、资信情况等;

四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五是证据保全公证。包括对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情况等进行保全。如:通知书邮寄送达证据保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特别是网上侵权证据保全、房屋建筑装修质量问题证据保全等。

六是提存公证。 

七是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如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监督公证事项的履行和调解处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担任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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