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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布实施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 发布时间:2020-08-14 09:34
  • 信息来源:
  • 编辑:涂小丽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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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印发,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对随州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通知》明确,凡在随州市城区东至新316国道,西至炎帝大道以西1000米,南至麻竹高速,北至随县和曾都区交界范围内,进行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下简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的,适用该标准。在上述范围之外,其它区域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鉴于2016年8月印发的《随州市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去年,该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在深入调查研究、评估原标准、总结近年来征地补偿工作经验、借鉴省内部分市(州)做法的基础上,完成了初稿起草,并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各地各相关部门意见,共收集修改建议20多条,绝大多数意见被采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  
  新标准对原标准进行了完善,制定程序更严谨、文件内容更科学,有一些新的亮点。新标准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省内其他市(州)调整幅度等因素,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大多数附着物补偿标准上调幅度都在10%以上;增加“本标准列入或未列入的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这个兜底性条款,极大增强了拆迁补偿工作的灵活性;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协商确定、中介机构评估等相关内容,增强了拆迁补偿工作的谈判协商空间;明确了住宅与非住宅不同的补偿思路,使成片厂房补偿标准略高于零星自建私房住宅;新增了药材类青苗补偿标准,以及一些田间设施补偿标准;对树木、花卉苗圃的规格、类别进行了适度细化,明确作出已枯萎死亡树木不予补偿、发布征地公告后突击栽种的树木不予补偿等规定,避免抢种抢插增加补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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