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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门诊慢特病保障+12
  • 发布时间:2023-11-21 17:26
  • 信息来源: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 编辑:陈刚
  • 审核: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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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实施办法》
政 策 解 读



01、、、、

  政策背景


为推动建立更加公平适度的门诊医疗保障待遇机制,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提高全市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21号)精神,结合随州实际,制定《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实施办法》。



02

 主要内容


(一) 统一病种范围(详见附表)。


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执行全省统一的《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由25种增至37种


门诊慢特病分为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慢性病。


(二) 明确待遇标准(详见附表)。


1、支付范围。门诊慢特病所使用的保药品、检查、检验、治疗、医用材料纳入支付范围。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不相符的费用不得纳入门诊慢特病支付范围。


2、门诊特殊疾病参照住院管理确定待遇支付政策,不单独设置年度支付限额,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3、门诊慢性病按病种设置待遇水平


(1)起付标准。门诊慢特病各病种不设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职工医保按90%、居民医保按70%执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居民医保按80%执行)。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职工医保按80%、居民医保按60%执行。


(3)最高支付限额。按病种设置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及年度支付限额》。


(4)多个病种均为门诊慢性病的,在待遇水平最高病种限额的基础上,增加待遇水平位居第二的病种限额标准的50%。


(三) 简化认定程序。


1、可备案管理病种。


对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苯丙酮尿症、脑瘫、孤独症和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置入术后8种门诊慢特病病种,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且提交资料齐全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实行备案管理,从受理备案之日起,按规定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2、准入申办流程。


参保人员可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湖北医保服务平台个人网厅等线上渠道或各级医保服务窗口、定点医疗机构等途径申报准入,申报10日后,通过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查询渠道查询结果,符合准入标准的患者申报通过后即可享受待遇。


(四) 做好待遇衔接。


对已取得《病种目录》内病种资格的参保患者,不需再次申请,直接继续享受该病种待遇。


(五) 建立动态复审管理机制。


需要复审病种的参保患者应在复审期限(详见附表)截止前6个月内向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复审,复审期间仍按原病种继续享受相应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的,复审期限截止后终止享受相应待遇。复审流程与申请流程一致。复审结果确定后,按照复审结果执行。


(六) 规范医药服务。


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规定,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严禁超剂量、超范围开具处方、伪造变造处方等违规、违法行为。


(七) 执行时间。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有病种按原待遇执行,新增病种按本办法执行;2024年1月1日统一切换到新标准。


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

病种目录及年度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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