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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2-07-11 09:03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苏杰
  • 审核:罗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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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其他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随政发〔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月缴存工资基数由基本工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构成,企业及其他单位月缴存工资基数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工资基数及比例
  市直纳入财政预算内单位,市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曾都区、随县财政预算内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财政或单位和个人各12%)。广水市财政预算内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基本工资或工资总额的10%-12%(财政和个人各10%-12%)。
  各县市区、市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事业单位 (不含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不低于工资总额的各8%核算。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暂按基本工资的5%(单位和个人各5%)核算。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应适当提高基数和比例。
  企业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原则上按不低于我市和各地统计部门核定的2011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核算,缴存比例为5%—8%(单位和个人各5%—8%)。效益好的企业应适当提高缴存工资基数和比例。本年度工资低于各区域当年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申报。
  三、执行时限
  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核定工作自2012年2月1日至5月31日止,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本年度无论工资增减与否,缴存基数不再变更。
  四、缴存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今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对不按规定标准或超标准、超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各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单位专管员和工会、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相关人员,核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并重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度。2012年5月底前要将《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核定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逾期缴存单位进行定期通报。
20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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