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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12-07-11 09:00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苏杰
  • 审核:罗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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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广大车主出行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1]185号)文件要求,决定自2012年4月26日起对我市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是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
  二、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 (不包括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三、机动车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四、机动车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
  五、机动车环保标志有效期分别为2年、1年和6个月,具体期限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执行。
  六、机动车环保标志初次核发程序为机动车车主持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随州市神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环保标志核发窗口,由市环保局派驻工作人员对原件查验后,将复印件留存,经审定后,核发相应环保标志。机动车环保标志到期重新申请核发和损坏、遗失后补发的具体办法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执行。
  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收费标准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核发地点在随州市神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曾都经济开发区316国道化肥路口北)环保标志核发窗口。
  九、本通告自2012年4月26日起施行。

 
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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