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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随县政发 [2024] 6号
发布机构
随县人民政府
发文机关代字
随县政发
发文顺序号
6
地区行政代码
421321
施行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的个人;城乡居民
​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自建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的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个人自建房屋危房改造的处置管理,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推动个人居住条件改善与县城建设发展的协调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个人自建房屋进行C、D级危房改造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县城规划区是指《随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个人自建房屋危房改造,是指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对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原有自建的个人合法居住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达到C、D级危房标准,按程序申请进行维修加固或改建的行为。

第五条  坚持“解危优先、规范操作、严格管控”的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分区管理、先急后缓、有序推进”的要求,逐步消除个人自建房屋的安全隐患,不断改善县城规划区内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六条  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个人自建房屋建设。

第七条  个人自建房屋危房改造,包括C级危房维修加固和D级危房改建两类情形。

第八条  对县城规划区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达到C级危房标准的,在保持原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维修加固的方式进行修缮,确保居住安全。维修加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增加建筑高度,仅限于墙体、结构加固,墙面刷新和屋面维修。

第九条  对县城规划区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达到D级危房标准的,采取分类分区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

1.核心控制区范围包括河东核心区、老城核心区、新城核心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河东核心区:东至G316国道、西至烈山湖东路、南至曾都区交界处、北至厉山大道的合围范围。

老城核心区:东至烈山湖西路、西至炎帝大道、南至规划南环路、北至宁西铁路的合围范围。

新城核心区:东至烈山湖西路、西至城北二路、南至汉丹铁路、北至G316国道的合围范围。

2.重点控制区范围包括县城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除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3.一般控制区为县城规划区内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核心控制区内一律不得审批个人自建房屋D级危房改建。

第十一条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内以下区域不得审批个人自建房屋D级危房改建。

1.县城主干路、次干路两侧临路建筑范围;

2.县城规划道路、河道及河道岸线控制范围(含已规划但未实施的);

3.县城园林、公共绿地及水体保护范围;

4.文物保护规划确定的文物保护控制范围;

5.有地质灾害隐患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范围;

6.县城重大项目建设控制范围;

7.房屋所在地段一年内将进行土地收储的范围;

8.其他因县城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

第十二条  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审批个人自建房屋D级危房改建。

1.原有住宅被征收已安置或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

2.为骗取改造审批资格而进行人为破坏或擅自拆除原住房的;

3.危房改造影响相邻建筑日照、通风等要求,相邻权属有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4.占压消防通道和邻里通道的;

5.影响县城供电走廊、输油输气管线、国防光缆、防洪排涝设施和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的(含已规划但未实施的);

6.房屋现已倒塌或拆除,未进行房屋测绘、评估等佐证材料不全,房屋权属不明,关键资料缺失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县政府明确要求的其他不得进行危房改建的情形。

第十三条  以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D级危房,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危房改建的房屋不得超过原土地面积、原建筑高度和原总建筑面积的原则实行恢复性建设。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个人自建房屋危房改造的规划审批工作。厉山镇、开发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对本辖区的建设活动开展经常性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违法违规建设情况。

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县住建、消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规划区内个人自建房屋危房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危房的个人自建房屋,可以按程序申请危房维修加固,不得擅自拆除重建。经所在地社区(村)、属地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县住建局审核维修加固方案,维修加固方案通过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由规划管理执法部门监督实施。

C级危房维修加固完成后,由县住建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个人自建房屋,属核心控制区及本指导意见规定其他不能改建的区域和情形以外的,可以按程序申请危房改建,严格按本指导意见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  核心控制区内以及本指导意见规定其他不得进行改建的D级危房,由所在地社区(村)、属地政府审核后,报县房屋征收部门确认,结合所有权人意愿,选择按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按照《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随县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个人申请自建房屋D级危房改建,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常住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簿);

2.所在地社区(村)同意建房意见及“一户一宅”的有关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属、房屋产权或不动产权属的证明文件(含宗地图);

4.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房屋改建平面图及施工图(平、立、剖);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报告;

6.利害关系人(四邻)书面意见;

7.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规划方案;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个人自建房屋D级危房改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1.申请人持本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社区(村)审核,属地政府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属地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民小组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若干信息、现有住房情况、申请建房位置、四至界线、拟建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经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属地政府退回申请。若建房选址涉及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林业、供电等相关部门的,由属地政府分别取得相关部门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属地政府对申请人的建房位置进行现场勘察,结合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县住建局审核的房屋建筑设计图纸,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放验线,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属地政府对拟建房屋进行定位放验线。申请人应将拟建房屋的四至、占地面积、层数、间距、建筑面积、外立面效果等内容在建筑现场公示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后两年内未建成的,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属地政府应加强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的监管,若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个人自建房屋D级危房改建工程完工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向县住建局申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凭验收合格意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厉山镇、开发区以及各社区(村)要加强个人自建房屋危房改造管理工作联系与沟通,建立管理和执法的整体协作和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鉴定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应编制规范、内容具体、结论真实,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机构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或提高危房等级的,或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民事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要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鉴定机构配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设备,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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