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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随县政办发 [2024] 11号
发布机构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机关代字
随县政办发
发文顺序号
11
地区行政代码
421321
施行日期
2024年10月11日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1日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服务对象
小微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香菇供应链平台建设运营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支持香菇供应链平台建设运营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24年10月11日       

支持香菇供应链平台建设运营的若干措施为加快推进香菇供应链平台建设和运营,促进香菇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10号)、《湖北省供应链平台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在随县推广使用并纳税的香菇产业供应链平台公司及入驻供应链平台的经营者。

第二条  支持供应链平台做大做强,按平台实质性交易额的0.2‰给予平台奖励,三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

第三条  支持供应链平台数字化技术研发并正式运营,对年技术研发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支持香菇产业供应链平台定期发布香菇价格、关联产品交易量、市场行情分析等信息,且联通全国香菇主产区、农产品交易平台等,根据发布的信息量和联通的市场数量给予奖励。

第四条  支持供应链平台开展交易服务,依据经营者在平台上的实质性交易额给予奖补,第一年奖补实质性交易额的1‰,第二、第三年奖补实质性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单户经营者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供应链平台开展产融服务,对平台实质性投入的产融资金给予贴息补助,标准为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供应链平台建设仓储物流体系,对平台方及入驻经营者新建的田头冷库和区域性冷链物流基地,且纳入供应链平台管理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户经营者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经营者通过平台交易并使用物流服务产生的物流费用给予10%的补贴,单户经营者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供应链平台开展数字化改造服务,平台对纳入管理体系的云工厂、云基地、云仓等进行数字化改造升级产生的设备采购与安装费用,按当年度投入额度的50%对平台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对所有平台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供应链平台及入驻经营者开展外贸业务,企业出国(境)扩展市场按照现行政策予以兑现。

第九条  根据供应链平台运营前三年的综合贡献给予奖励。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条  本措施与省、市、县级其他支持措施重复的,可由香菇产业供应链平台自主选择,不重复享受。本措施由随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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