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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随县政发〔2024〕2号
发布机构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机关代字
随县政发
发文顺序号
2
地区行政代码
421321
施行日期
2024年03月03日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03日
主题分类
财政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集中财力办大事,着力解决财政扶持项目“种类繁多、过于泛化,资金整合度不高效率低,奖励政策交叉重复不统一”等问题,推动财政资金使用更加精准高效,经清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县鼓励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随县政发〔2017〕17号)、《县住建局 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随县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随县住建发〔2020〕14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争创“中部百强县”加快打造人才集聚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随县政发〔2022〕10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随县香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随县政发〔2022〕9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随县政发〔2022〕8号)、《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全县商贸经济快速发展意见的通知》(随县政办函〔2022〕7号)、《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招用工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2〕20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3〕11号)、《随县新开办企业公章刻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随县公发〔2023〕12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县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企业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随县政办发〔2023〕15号)、《关于印发随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随县市监发〔2023〕13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随县政办发〔2023〕21号)等12个文件后,决定对以上县级财政扶持经济发展政策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随县扶持经济发展政策优化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今后县级执行以上文件制定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不含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清单》为准,《清单》以外的财政扶持政策不再执行;《清单》上同类型奖励,原则上与省、市奖励不重复,就高不就低。

二、取消对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经费奖励。县财政部门不再安排与各类业绩考核挂钩的工作经费奖励。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随县扶持经济发展政策优化清单

2024年2月23日

附件

随县扶持经济发展政策优化清单

一、支持商标、知识产权专利技术运用

1.鼓励申报驰名商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级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主体(协会或社团组织),县级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或企业,县级一次性奖励8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2.发明专利奖励。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证书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县级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学生、医务人员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对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所属人员当年累计授权专利5件(含5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单位2000元奖励。获得PCT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证书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县级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3.专利获奖奖励。对新获得国家专利奖金奖、银奖,县级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专利奖金奖、银奖,县级每件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4.国家、省知识产权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县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5.知识产权园区、双创基地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县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认定当年县级补助经费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6.贯标补贴。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通过国家级认证的企业,县级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7.示范试点学校认定奖励。对纳入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的学校,认定当年县级分别补助经费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8.鼓励企业高质量发明专利转化运用。正在实施或许可实施该专利权人的高维持发明专利(从专利申请日起算,截至上年底超过10年,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的国内发明专利),经确认后县级给予每件2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9.专利转移转化奖励。对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中央、省属国有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中小微企业,县级按不超过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实付专利技术交易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10.专利项目补贴奖励。对认定为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认定当年县级补助经费3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1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贴费。随县行政区域内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企业,县级对融资成功的企业,按照企业支付利息的30%给予补贴,单笔贷款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用,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1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补。对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年度被省知识产权局评定AAAA级以上专利代理机构,县级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出海扩展市场

13.支持企业出海拓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境内外线下展会,按实际展位费用予以30%的补助。参加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线上展会,按实际展位费用予以30%的补助,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2万元。由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抱团参展活动,其统一布展公共费用给予具体承接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14.支持企业参与国际产业链质量竞争。对国际市场认证费用给予30%的补助。对当年获评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15.支持外贸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补0.04元。其中农产品出口企业不再享受税收贡献奖励及“三免两减半”政策。(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三、支持产业做大做强

16.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进规进限,对新纳入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17.加大招引外资力度。对省商务厅认定的外资企业,根据其真实投资或者增资10万美元以上的,每投资或增资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有国资背景的企业不得享受此项奖励。(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18.支持专汽企业产品研发。对当年新进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获得生产资质并正常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四、支持培育特色香菇产业

19.加大香菇菌种研发力度。对研发的香菇菌种获得省级及以上登记(备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本市推广种植规模达到500万棒以上的菌种企业,每个新品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生产销售菌种100万公斤以上,具有母种、原种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当年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20.支持香菇企业技术创新。对食用菌装备制造企业研发新产品进入农机购置补助目录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经省级农机行业专家认定为实用新产品的,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21.鼓励香菇规模种植。支持乡村合作公司、村集体和其他经营主体,建设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以下简称“三化”)种植基地,鼓励菇农集中种植、分户管理。对新建5万—10万棒、10万—20万棒、20万棒以上“三化”种植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22.鼓励香菇企业申报标准。对出口企业成功申报精深加工产品团体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20万元;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申报团体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费给予保障。(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23.支持香菇企业装备制造。对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统计的食用菌装备制造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技改扩能

24.加大技改支持力度。凡新增设备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在“湖北省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系统”平台上完成数据录入,且进入我县统计部门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库的技改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8%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改项目,不重复支持)。(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大型商贸企业入驻

25.鼓励大型商贸综合体建设。对新(扩)建的建筑面积达10000㎡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专业市场,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26.支持限上酒店建设。对新(扩)建的客房数达100间以上的星级酒店,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27.支持农贸市场改扩建。对新(扩)建的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乡镇1000㎡以上的)农贸市场(菜市场),新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扩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28.支持商贸流通品牌建设。注册地在我县并正常营业的商贸流通企业获得“湖北老字号”品牌称号的,奖励5万元,“老字号”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新增1家营业门店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七、支持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

29.建筑企业增产增收奖励。对建筑业企业年产值总额突破2亿元且无违法经营行为、足额纳税的,给予20万元奖励,产值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鼓励本地企业“走出去”发展,按其在外地承接项目所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30.支持建筑企业资质升级。企业注册地在随县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综合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专业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晋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31.鼓励建筑企业创优创新。本县企业作为总承包企业的建设工程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建设优质工程(楚天杯)奖励5万元,获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奖励2万元。本县企业省外工程获奖的,比照执行。(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32.实施建筑业“引进来”战略。鼓励国有平台公司与社会资本合作在随县成立建筑企业。引进一批优秀建筑业企业在我县设立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鼓励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在我县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将总部迁入我县的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企业,按其产值1%的比例给予奖励,连续奖励2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八、鼓励人才引进

33.鼓励企业申报技能培训项目。成功申报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的,对申报单位补助项目建设资金5万元,成功申报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的,对申报单位补助建设资金10万元,从申报单位属地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34.鼓励企业人才引进。实施高层次人才“引领工程”。对我县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年薪20万元(税务部门认定)以上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县财政给予企业全额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对全职引进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硕士及“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或副高级职称人才、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的企业,且为相关人才在随县正常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的,分别给予5000元/人、3000元/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依托随县现有高校工作站、外地随县商会,建设人才工作联络站,对成功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与随县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切实履行义务的,单个工作站每年给予最高2万元经费奖励。(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

35.加强创新载体建设。支持企业与高层次人才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对企业建设或牵头组建湖北省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并通过省级备案(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经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补;新认定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站补贴。(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

九、加强科技创新引领

36.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随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37.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对通过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转化应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企业,按照其技术转让费、成果作价(或股权折算)出资额或研究开发费的20%予以补贴,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38.鼓励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对牵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对牵头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企事业单位,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对参与获得上述科技奖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排名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39.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 万元、3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40.支持技改试点示范。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场景)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场景)、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绿色工厂试点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的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十、其他扶持政策

41.鼓励企业用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一季度末稳岗留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上年年末水平的企业,按照规模30—99人企业1万元/家、规模100—499人企业2万元/家、规模500人以上企业5万元/家,给予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42.图审奖励。2020年10月1日后随县范围内立项、备案或核准的工业建设项目,按规定必须进行审查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不再向建设单位收费,统一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43.印章刻制奖励。在随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新开办企业可享受首次刻制印章免费服务(企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共计6枚)。(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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