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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随县政办发〔2023〕13号
发布机构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机关代字
随县政办发
发文顺序号
13
地区行政代码
421321
施行日期
2023年06月29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01日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企业;政府机关;社会组织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随县政办发〔2023〕13号)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29日    


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增进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项目可行性、可操作性,降低投资成本、防范投资风险、预防投资腐败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随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财政预算内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上级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但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行业的项目储备库。县发改局结合各行业的项目储备库,建立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县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及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并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计划编制和项目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中长期储备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行业的项目储备库,并向县发改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等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常年筛选、动态跟踪、滚动储备。

第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县发改局应当及时向各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并将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局备案。项目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增减开工项目的,由建设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一)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应当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送县发改局审查,县政府审批;

(二)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应当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送县发改局审查,县政府审批;

(三)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应当报送初步设计,送县发改局审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县发改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认证,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委托或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委托或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预算;项目预算须经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或建设单位组织拦标(招标控制)价审核,并按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招标。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使用湖北省投资和重大项目智慧应用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智慧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要件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章 项目招标与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并接受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全程监督和管理。

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尽早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县发改局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三条  经批准采用其他融资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并对项目勘测、设计、监理进行招标。项目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由投资人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建设单位应调整建设方案,并提交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审后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确定中标人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和施工均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章  投资控制与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

在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经过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等三方签证后,单项1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增加;单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上报县政府领导会签后方可增加;单项超过50万元或总造价超过县发改局概算批复10%的,县财政局和建设单位进行重新评审后,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调整概算。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按项目计划预算、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拨付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和直接支付制度。工程款、勘测、设计、监理等费用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工程项目在概算调整期内,暂停拨付建设资金,调整概算批复后恢复资金拨付(可在总概算调整后的80%以内拨付)。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并报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审核。结算书按分类管理规定组织审计后,由县发改局组织项目评价后报县财政局批复决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表和勘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条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重大项目后评价及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提出县政府用于项目建设的总规模及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决算批复、国库集中支付平台及专户管理,建立完善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和流程,并对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实施监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规划、勘察设计。

县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

县纪委、公安局、检察院等执纪执法机关负责对相关部门落实工程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对履职不到位、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收到的举报函件及审计移送处理书,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对建设周期长、资金量大〔概算批复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的交通、水利、城市路网、能源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经建设单位申请,县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跟踪审计。重点关注项目规划、投资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质量管理等环节,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审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各职能部门依法依纪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项目立项审批和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各方、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有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及有关人员失职、 渎职或未按程序报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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