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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23〕17号
发布机构
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机关代字
随政发
发文顺序号
17
地区行政代码
421300
施行日期
2023年10月16日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6日
主题分类
旅游
服务对象
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政府机关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随州市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的通知

随政发〔2023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随州市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1016


随州市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随州文化旅游事业建设,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文旅项目建设类

聚焦重点文旅项目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强化文旅项目建设用地等要素保障并给予有关政策支持。

(一)对新引进的市级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参照市招商引资政策工业类项目相关规定办理。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予以政策支持,并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库,由市级领导包保推进。对新引进(或新设立)互联网文化产业、创意设计等新业态文化产业项目的投资额不作硬性要求。

(二)对列入市级重点文旅项目以及入选国家级、省级文旅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项目,纳入市、县两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项目用地。

(三)对新上的创意设计、文旅产品制造、田园综合体等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出让地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利用废旧厂房、仓库改建成文旅街区、文创园的,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可采取租赁方式,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实施改造。对互联网文化产业、创意设计等新业态文化产业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四)对文化旅游(红色文化教育基地等)、乡村旅游(自驾房车营地、露营旅游休闲、民宿体验等)、文旅配套设施(旅游公路驿站、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游客服务中心、旅游码头、旅游公厕)等文旅项目建设,可按照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指导意见实施点状用地服务。

二、文旅产业主体类

聚焦全市文旅产业主体发展和文旅品牌建设,着力培育和壮大全市文旅产业市场主体,激发文旅产业主体发展动力和经营活力。

(五)鼓励文旅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进入全市“四上”企业统计一套表名录库的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工商服务业中已给予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六)支持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和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文化演艺产业发展。支持开展各类文学艺术创作、文化创意、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文化创新活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根据获奖等次对作者或主创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演艺产业,对创演反映地域特色文化的大型原创精品舞台剧的企业(单位),当年在全市演出20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开发。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文创产品、旅游商品评比一、二、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加大对高成长性文旅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在发改部门立项,年度内新增投入实施项目提档升级、设备设施更新且经第三方机构审计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文旅企业(不含土地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建设非国有各类博物馆、图书馆、民俗文化馆、美术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等,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科普、文化交流与展示。对在发改部门立项且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各类博物馆、图书馆、民俗文化馆、美术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体育场馆、体育户外运动设施。对在发改部门立项且建筑规模2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馆、400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体育场,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单位)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从市级体彩公益金中列支。

(十二)支持高等级景区、酒店、旅行社、民宿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政府投入或补助的景区不给予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和5A4A3A级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民宿和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给予一次性奖励,政府投入或补助的民宿不给予奖励。

(十三)扶持高等级新业态文旅示范区(点)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精品旅游带、旅游风景道、特色旅游目的地、生态旅游示范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研学旅行基地、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基地、疗休养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或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镇(乡村旅游重点镇)、体育小镇、文旅名街(旅游休闲街区)、文旅名村(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省新增认定创建文旅示范名称的,比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十四)支持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互联网文化企业,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出版等准入许可证且进入全市“四上”企业统计一套表名录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文旅公共服务设施类

聚焦全市文旅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加大文旅基础设施建设要素保障力度,推进旅游厕所、旅游码头、旅游公路、旅游服务集散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支持旅游服务系统建设。对社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等级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厕所以及旅游码头,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文化旅游人才培养类

聚焦全市文旅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旅游景区运营、文旅企业管理、艺术非遗、导游讲解等专业文旅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并给予相关政策及资金支持。

(十六)加大文旅人才培训力度。每年列支专项经费用于各类文旅人才培训。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文旅经营单位或企业联合建设艺术非遗、旅游演艺、导游等文旅人才培养基地并给予适当经费保障,对引进的文旅创意设计研发、经营管理、营销经纪等人才建立“绿色通道”。

(十七)加大优秀导游人才培养力度。对获得省级及以上导游大赛一、二、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八)加大体育人才奖励力度。对随州籍参加奥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带训随州籍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执行。随州籍运动员参加其他国际级体育大赛的获奖奖励标准按奥运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对随州籍参加全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及其带训教练员,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随州籍运动员参加其他国家级体育赛事的获奖奖励标准按全运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代表随州市参加省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带训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参加其他省级体育赛事获奖奖励标准,按照省运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奖励资金从市级体彩公益金中列支。

(十九)加大非遗人才和乡村文化旅游人才培养力度。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传统手工艺大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及国家级、省级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保障措施

市级财政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以上项目的引导、扶持、奖励、补助和旅游营销推广、文旅产业交流、文旅活动举办等文化旅游专项支出,此外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进行集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文旅产业发展的其他各项活动。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扶持文旅产业发展纳入重点支持范围,金融、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重点文旅企业提供优质的融资担保服务。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文旅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文旅企业发展,鼓励文旅企业创新。

六、其他

本政策中的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主营业务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法人单位。旅游企业是指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从事旅游行业的企业法人单位。本政策奖励企业范围包含体育企业。同一项奖励补助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和补助。本政策包含的各项表彰、奖牌、称号等需由随州市级(含市级)以上政府或其直属的宣传、文化、旅游、体育、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获奖者承担。本政策适用于在随州市注册落户的新引进(或新设立)且经营期限不低于3年的文旅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奖励申报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失信毁约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同时记录企业或个人不良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政策由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以上各项奖励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要加大对文化旅游发展的扶持力度,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和措施。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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