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曾政办规〔2023〕2号
发布机构
曾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机关代字
曾政办规
发文顺序号
2
地区行政代码
421303
施行日期
2023年08月15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15日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的法人或组织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曾政办20232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和国务院、省、市相关要求,经区政府四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审查工作制度

(一)明确审查范围。区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确定审查主体。遵循“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查和集中审查相结合。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1.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区市场监管局审查。

2.由部门起草,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进行自我审查,再提交区市场监管局审查。

3.区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本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论报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4.区政府多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并将审查结论报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三)规范审查流程。

1.提交材料。起草部门报送的审查材料,包括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制定政策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等。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还应附具提交区市场监管局审查的函、起草部门的自我审查意见。

2.审查时限。一般应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重大复杂的经审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开辟绿色通道即时审查。

3.审查结论。审查机构应在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形成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调整建议、适用例外规定等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并立卷归档。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出台。

(四)严格审查标准。审查机构应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的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写明是否违反审查标准,以及违反审查标准的具体条款。

(五)建立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和抽查评估长效机制。建立定期评估、动态清理长效机制,持续清理妨碍依法平等准入退出、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对已出台的存量政策措施,组织成员单位定期进行评估清理。

政策措施抽查评估由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采取网上随机抽检、相互检查、专项督导、实地督查等方式进行,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必须实现年度全覆盖。

(六)强化审查责任。

1.政策制定机关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合法性审查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者领导签发,不得出台。

2.政策制定机关在存量政策措施清理中,发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充审查。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上级机关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及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健全审查工作机制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部门应当健全内部审查机制,明确负责人、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责任,落实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查时限等工作要求。

(二)拓展审查形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业机构的意见,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上述方面意见和评估情况。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应当召集相关部门联合会审,或者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必要时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三)落实工作衔接。

1.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衔接机制。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为合法性审查前置程序,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作为合法性审查必备材料。

2.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与发文审核衔接机制。政策制定机关在发文前置审核程序中,应当对是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站位,转变理念,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程序,配强审查力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发挥各方合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

(二)注重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进展和成效,加强公平竞争倡导,增强公平竞争审查意识。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通过集中培训、经验交流、个案研讨、学习考察等形式全面提升审查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强化指导监督。区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区市场监管局要在督促指导、沟通协调、统计分析、情况通报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制度深入实施。

(四)定期汇报情况。各部门每季度末28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向区政府和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023年8月15日

附件:
PDF版本  WPS版本  OFD版本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