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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4-07 10:56 信息来源: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编辑: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审核: 文化和旅游局 字号:[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化和旅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 核,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社会涉 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重 大权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担负行政执法责 任的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以及对国家、社会、行政 相对人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行政执法范围,制定行政执法决 定清单,编制《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呈行业主管部门党组审定后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法制审核,是指本局行政执法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部门对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第五条  担负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由局法制部门政治素养 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和局法律顾问组成,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本局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向局法制部门报送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应当在执法期限届满 10 日前报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和立案审批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当事 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经过听证的,还需要提交听证材料;

四、行政执法程序的遵循情况及相关记录;

五、行政执法决定初稿,相关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六、涉及行政裁量权的, 提交行政裁量权基准及理由说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执法机构报送材料不齐备的, 局法制部门应当一次性 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提交,执法机构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本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是否准确;

六、行政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原则, 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并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核实情况。

第十条  局法制部门对本局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执法机构的处理意见经审核合法合理的,局法制部门出具同意意见;

二、超出本局职权范围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见;

三、定性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或补充意见;

四、行政程序违法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

第十一条  局法制部门收到执法机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 审材料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 在 1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或需要向行政相对人核实 情况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2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所列审核期限自本局行政执法机构提交完备送审材料 之日起计算,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需专家论证的,上述所列审核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局法制部门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 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机构, 一份留存局机关归档。

第十三条  本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由局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的,应 当提交书面意见。局法制部门应当对法律顾问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制机构的正式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本局执法机构对局法制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不 赞成的,可以向分管法制工作局领导申请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 论证,经过专家论证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根据局信息化发展条件,实时推行网上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局党 组研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执法机构报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材料时,弄 虚作假、瞒报漏报,导致局法制部门出具错误审核意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行政执法机构未经法制审核或者不采纳局法制部门审核意见,擅自批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时,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出具意见;

四、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的。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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