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22004号提案会办
工作的意见
市国投公司:
现将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22004号建议提出的《关于打通城东“断头路”提升交通承载能力方便群众通行的建议》的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代表:
城市“断头路”建设是巩固扩大我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成果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除因特殊情况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外,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建设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因此,我局建议施工路段如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则需调出文物保护范围,可在建设控制地带及以外区域重新规划设计。规划设计后道路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区域的,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工程设计方案需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我局将积极配合工程规划建设工作,积极落实文物审批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文物审批进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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