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依照公司章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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