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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证合一”改革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7-08-25 09:25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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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多证合一”改革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7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多证合一”改革指导意见,明确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多证合一”改革,省政府办公厅于7月24日出台了“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明确了“多证合一”改革的基本遵循和路线图。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是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已于8月1日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早于全国统一实施时间两个月。

  二、什么是“多证合一”改革?

  “多证合一”改革,即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按照能合尽合、加快推进的工作思路,将现行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多证合一”改革共整合了哪些涉企证照事项?

  市政府审议印发的《随州市“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共计29项,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新增了24项登记、备案事项,比省政府办印发的《湖北省“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多2项。分别为:公章刻制备案登记,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签证企业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企业公积金缴存登记;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从事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业务的经营者备案;木材经营许可;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登记,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备案,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备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

  省政府对《“多证合一”事项改革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由工商部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进行梳理和适时调整,报政府审定后实施。今后,《湖北省“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会进一步扩大涉企证照的整合数量和范围。同时,省政府鼓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在全面实施全省“多证合一”改革基础上,因地制宜,实现更多涉企证照的整合和联办。

  四、“多证合一”改革的具体适用范围?

  “多证合一”改革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类市场主体(含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五、“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多证合一”沿用“五证合一”工作机制,继续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工商部门或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经工商部门形式审查合格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实时将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对外公示,并及时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被整合的涉企登记、备案事项的相关部门,依据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登记信息,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工作,不再另行要求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六、“多证合一”改革后,已整合事项还需要单独办理吗?

  已领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需要另行向相关部门办理《湖北省“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中所列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对能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和应由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交材料,实现企业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共享使用”。

  七、“多证合一”改革如何实现信息共享?

  我省通过“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在省级层面进行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由省工商局负责将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级“多证合一”相关部门自行从共享交换平台上认领企业登记信息数据,并在本系统内进行清分和使用。

  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同级层面进行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由市(州)、县(市、区)工商局负责将本行政区划内办理的企业登记信息,及时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多证合一”相关部门,同级“多证合一”部门自行从共享交换平台上认领涉及本部门登记、备案事项的企业登记信息,做好共享数据的导入工作,实现与本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

  八、“多证合一”改革怎样过渡衔接?

  从2017年8月1日起,申请设立的企业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已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换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根据“多证合一”部门需要,提供存续企业基本信息。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原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管理方式,继续按“五证合一”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整合事项的相关证照不予收缴。

  需特别提醒的是: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务必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换照手续。从2018年1月1日起,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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