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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办法
  • 发布时间:2016-01-26 10:24
  • 信息来源:随州市招商局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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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开管发〔2013〕5号

 

随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随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办法》的通知

 

淅河镇,区属各部门:

    《随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7日

 

 

随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办法

  

        为进一步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以优质的服务、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到随州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随州经济开发区作为全市重要产业聚集区,落户园区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随州市、开发区的产业导向,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

    1、园区重点吸纳和承接以下产业:汽车及零部件、农产品精深加工、医药化工、电子信息、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型商贸物流和现代服务业等。

    2、落户园区的项目,投资(指固定资产投资,下同)规模应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应在150万元/亩以上。

   3、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鼓励按《随州经济开发区电子工业园标准化厂房招商引资办法》(随开管发﹝2013﹞2号)规定政策,租赁使用标准化厂房。

二、优惠办法

(一)用地补贴

    投资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工业项目,按最低限土地价格(11.2万元/亩)供地,并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出让金,待项目建设达到合同约定,企业按实际投资强度享受差别地价补贴。

 1、投资强度达到150-200万元/亩,依据企业用地面积,按3万元/亩标准给予企业用地补助。

 2、投资强度达到201-250万元/亩,依据企业用地面积,按5万元/亩标准给予企业用地补助。

 3、投资强度达到251-300万元/亩,依据企业用地面积,按7万元/亩标准给予企业用地补助。

 4、投资强度超过301万元/亩,依据企业用地面积,按9万元/亩标准给予企业用地补助。

(二)规费减免

    工业项目在行政审批中的市级行政性收费一律免交,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20%收取。

(三)财政奖励

 项目建成投产后,从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年度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年实现税收300 -500万,给予其地方留成部分30%的奖励;年实现税收500 -1000万,给予其地方留成部分40%的奖励;年实现税收1000-2000万,给予其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年实现税收超过2000万的,给予其地方留成部分60%的奖励。

 投资2亿元以上的仓储物流项目(商业用地除外)比照工业项目执行。

(四)重点扶持

 1、倾斜大项目。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或投产后年纳税超过2000万元,另按2万元/亩标准增加企业用地补贴,财政奖励延长两年。

 2、鼓励知名企业落户。世界500强、国内行业100强落户开发区,并实施直接投资,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投产后财政奖励延长两年;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3、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新上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目录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达到合同约定,财政奖励延长两年。

    4、支持科技型企业。对国家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首席学科技术带头人和博士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财政奖励延长两年,若租赁园区内标准厂房的,五年内租金全额补贴。

三、强化保障

    1、包保服务。对所有引进项目,安排专班专人,全程代办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消防安全、规划环保等审批事项,实行“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个部门”全程包保服务。

      2、设施配套。开发区为落户项目提供“六通一平”(水、电、路、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配套。其中,水、电、路、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六通”至企业围墙外沿;土地平整由开发区按设计标高出资平整,若由企业自行出资平整,经验收后由开发区按生产性用房的建筑面积(非生产性建筑面积除外)给予50元/平方米补贴。

     3、用工保障。免费为企业组织招工,支持厂校挂钩、定向培养、短期培训,其培训经费开发区财政予以补贴。

    4、融资支持。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确需贷款的,由随州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和开发区融盛担保公司优先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开发区与相关银行合作,建立“助保贷”机制,为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贷款服务。支持全民创业,由开发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小额信贷。

四、其他

     1、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投资为厂房、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所形成的投资,投资额以有资质机构认定的结果为准。

  2、本办法给予企业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科研和配套设施等。

  3、若项目享受优惠条款重复的,则按最优惠的执行,不重复计算。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之后签约落户的项目。

     5、本办法由随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随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3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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