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4208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随发改发﹝2019﹞1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19-07-29 15:35 |
编辑 |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审核 | 发改委 |
各县(市、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发改局(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和湖泊局、文化和旅游局、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气象局:
现将《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随州市民防办公室
随州市气象局
2019年7月26日
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随政办发〔2019〕1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随州市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方案><随州市“多规合一”工作推进方案><随州市工业项目“先建后验”工作推进方案>和<随州市工业建设项目“多图联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随政发〔2019〕9号)要求,经研究,现制订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
一、实施内容
(一)区域范围
先行在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区域性统一性评估试点,然后在其他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推广实施。
(二)评估事项
1、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环境影响评价;
4、水土保持方案;
5、洪水影响评价;
6、文物保护规划;
7、气候可行性论证;
8、地震安全性评价;
9、节能评价;
10、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
二、实施主体
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评估事项总牵头,确定本部评估事项需求、指导、组织审查、评估结果和发布等工作,并制定结果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措施。
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产业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管理单位牵头负责辖区区域性评价改革实施,负责委托编制、申报评审、汇总发布等工作。
三、实施方式
(一)实施步骤
1、确定区域评价评估范围、事项。各级主管部门协调高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产业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管理单位,结合片区规划编制、开发时序、建设实施等情况和区域评价评估事项现有落实情况,研究确定本片区评价评估范围、事项和编制要求等,形成片区区域评估具体实施方案。
2、委托编制。高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产业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管理单位牵头,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委托方式选择编制单位,明确编制时限,并完成报告的委托编制工作。各级主管部门确定编制内容、深度、结果等具体要求,并加强编制过程指导,协调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3、组织审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高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产业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管理单位协调各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形成初步成果。
4、审查认可。各级主管部门对评估评审结果进行审查认可,并制定结果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措施,同步完成办事指南修订。
5、汇总发布。高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产业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管理单位,各主管部门分别按区域、事项进行评估结果汇总,并通过印发小册子、网站等途径公布,供建设单位下载使用。
6、结果运用。各级审批部门对已完成区域评价的建设项目,正式实行简化措施。
(二)实施时间
试点区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省政务服务网对接及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4号)、《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抓好落实。其余区域结合片区实际情况实施,做到成熟一片、实施一片,成熟一项、实施一项。
四、结果应用及监管
(一)强化结果运用
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项目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实行告知承诺、备案等形式简化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或需要突破评估结果的,按照原有规定程序办理。评估时效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省政务服务网对接及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4号)执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等形式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加强区域评估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评审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五、相关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高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产业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管理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总协调,确定一个内设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密切协同、加强指导,全力协助高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产业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管理单位开展工作。
(二)建立协调机制
高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产业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管理单位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牵头会同各主管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无法解决的,提请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三)加强工作保障
区域评估评审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受益当地政府财政保障。实施区域评估评审工作涉及突破相关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各主管部门应负责提请调整方案,或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搞好汇报,协调解决。
六、其它
1、上级各部门对区域评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