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7158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随发改价格〔2023〕14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3-12-22 17:30 |
编辑 |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审核 | 发改委 |
随发改价格〔2023〕14号
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随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税务局、市城管执法委:
为提高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2号)、《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2〕402号)、《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全省价费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发改办价调〔2023〕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省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调整和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对象和范围
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具体征收范围为我市城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
二、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委托代收项目
1、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6元/户·月。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在册职工人数,6元/人·月。
3、交通运输业(过境车辆免收):
(1)客运车辆(不含城市公交和出租车):10座以下20元/辆·月;11-20座40元/辆·月;21座以上60元/辆·月。
(2)货运车辆:按载重量4.5吨以下60元/车·月,载重量4.5吨以上90元/车·月。
(3)城市公交车辆20元/车·月。
(4)出租车(的士)车辆10元/车·月。
(二)自收项目
1、医院:50元/吨;
2、学校、幼儿园:40元/吨;
3、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
(1)厂矿企业、各类市场、商场:40元/吨(化工有毒有害垃圾50元/吨)。
(2)宾馆、旅社、招待所客房:3元/床·月。
(3)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等规模经营的餐饮服务业:10元/月·桌。
(4)网吧、娱乐等服务业:2元/座·月。
(5)临街门面:快餐、早点餐饮门面3元/平方米·月;其它门面2元/平方米·月。
(6)流动摊点:餐饮摊点40元/摊·月;其它摊点30元/摊·月。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实行减免政策。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孤寡老人、烈属、五保户、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及低保对象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后实行减免。
三、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
随州市税务局是征收随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体。按照缴费对象不同,随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别采取以下征收方式:
(一)居民家庭及个人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与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共服务单位代征。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零散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代征。
(三)上述未包括的收费对象由税务部门委托相关部门代征收。
(四)城区规划区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按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垃圾处置场所的,可免收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四、放开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筑垃圾(渣土)不再纳入生活垃圾收费管理范畴”等相关要求。将原随州市物价局《关于完善随州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随价农资规〔2013〕4号)规定的“建筑业”类别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予以放开,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随州市物价局《关于完善随州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随价农资规〔2013〕4号)文件同时废止。若国家、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 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