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5691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随发改发〔2022〕2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2-11-30 09:30 |
编辑 |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审核 | 发改委 |
委内各科室、委属二级单位:
《随州市发改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版)》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随州市发改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改委委托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
市发改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发改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和咨询评估机构由市发改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市发改委统一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市发改委负责管理。
第五条 市发改委建立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管理系统)。除绝密事项外,业务科室应当通过评估管理系统办理咨询评估的申请、委托、质量评价等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平时有交流、年中有检查、年度有考核的咨询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升咨询评估质量。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七条 市发改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市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市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三)市发改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报告;
(四)根据上级发改部门要求应由市发改委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报告;
(五)其它需要评估的事项,由委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委托评估。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 受市发改委委托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乙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综合甲级资信等级;
(三)近3年完成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报告等的编制和咨询评估业绩各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发改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一)根据委内有关科室的工作需求,确定咨询评估专业;
(二)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特殊专业或事项除外),原则上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报请委领导审核;
(三)市发改委审定后,将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发改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信用记录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对个别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就具体评估事项选取咨询评估机构时,按照以下流程确定选取顺序:
(一)评估管理系统分专业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随机初始排队;
(二)按照初始顺序和相关原则,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
(三)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应2个工作日内向下达评估任务的业务科室报送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回复函,随即排至队尾;咨询评估机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承担该任务的,应当与业务科室沟通一致并提交书面说明,然后排至队尾。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涉密项目或特殊事项外,选取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单位通过联审平台向行政审批科报送需要评估事项,行政审批科初核同意后及时联系对应业务科室安排委托评估事项,业务科室通过评估管理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评估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及咨询评估委托函;
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该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二)业务科室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直至符合回避原则;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业务科室应当在评估管理系统中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咨询评估委托函报经分管领导审签;
(四)业务科室根据审核后的委托咨询评估申请,办理咨询评估委托函发文事宜。
第十三条 业务科室应当为咨询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在对具体项目进行评估时,咨询评估机构应成立专门的咨询评估工作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制定工作方案(包括现场踏勘、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意见反馈、评估意见征询、出具评估报告等),确定专家组组成人员,报委托科室审核;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保持工作组和专家组成员的稳定。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咨询评估机构要进行现场踏勘。
咨询评估机构原则上要求在随州现场举行专家评审会,如遇紧急评估事项或受疫情防控政策限制需进行线上评审的,咨询评估机构须向业务科室提交书面申请,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涉密项目或特殊事项,按照市发改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章 咨询评估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市发改委业务科室存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
第十七条 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咨询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聘请高水平的专家参加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就评估意见与被评估部门(单位)、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咨询评估成果报送市发改委。
咨询评估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对应项目专业的执业咨询工程师(投资),初步设计评估时必须有造价工程师参加。参加咨询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及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十八条 对特别重要的项目或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市发改委相关科室通过与咨询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从接受咨询评估任务书到任务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10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发改委业务科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业务科室书面报请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业务科室应当在评估管理系统中上传咨询评估机构延期申请书面文件和业务科室同意延期书面文件。
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并将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作为咨询评估报告的附件,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计时时间。补充材料时间以咨询评估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评审专家的保密工作和日常管理,不得擅自就评估评审事项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确有必要的,应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并事先报经市发改委同意。
第二十一条 咨询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委托咨询评估费用标准见附件5。评估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业务科室按市发改委财务管理规定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申请单位、报告编制单位及其被评估有关参与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建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建档资料未经市发改委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业务科室应做好评估委托函、评估基础资料、评估报告和评估(审核)意见等重要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加强专家、保密和财务管理,不断提升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
(二)弄虚作假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
(三)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五)擅自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市发改委业务科室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管理系统对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质量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相挂钩。
对咨询评估报告首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委托业务的科室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累计两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中删除。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每年1月20日前,向市发改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市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评估质量日常考核情况,对委托咨询评估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每年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情况;
(三)咨询评估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咨询评估报告质量情况;
(五)档案收集整理和管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市发改委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投诉举报等核实情况,相关抽查、核查结果,以及评估工作总结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或两年为基本合格的,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委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中删除: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
(二)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三)将委托咨询评估工作再行委托其他机构的;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的;
(五)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咨询单位索取费用、摊支成本的;
(六)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评审质量,市发改委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应当现场参加评审会进行旁听,但不得干预咨询评估过程和咨询评估结果,不得领取咨询评估专家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委委托评估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市发改委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有关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随州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随发改投资〔202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
2.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
3.随州市发改委投资咨询评估委托函
4.随州市发改委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回复函
5.委托咨询评估费用标准
附件1
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自愿承担项目评估工作,了解评审评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知悉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肃认真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全面、规范、客观、真实、准确提出相关评审评估意见建议,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任务,确保评审评估质量。
二、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评估信息、有关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相关工作进展等情况,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在机构内部严格控制项目有关情况知悉范围。
三、严格保障公平公正。本机构及与本机构有利益关系的任何机构,不利用评审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获取不当得利。严格管理本机构人员,不参与影响评审评估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四、严格廉洁自律管理。未经允许不与利益相关方直接联系,不与项目申请单位等私下接触。严格要求本机构人员和外聘专家遵守各项廉政工作纪律。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机构自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和一切后果。
咨询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 咨询评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
本人自愿承担项目评审评估工作,了解评审评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知悉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肃认真开展相关工作。本人郑重承诺:
一、全面、规范、客观、真实、准确提出相关评审评估意见建议,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任务,确保评审评估质量。
二、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评估信息、有关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相关工作进展等情况,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三、严格保障公平公正。本人及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任何人,不利用评审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获取不当得利。不参与影响评审评估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四、严格廉洁自律管理。未经允许不与利益相关方直接联系,不与项目申请单位等私下接触,不得违规收受项目单位及利益相关方礼品礼金、接受宴请等。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工作纪律。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和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随州市发改委投资咨询评估委托函
评估机构: 项目代码:
评估项目名称 | |
评估项目类别 (勾选) |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投资概算审核 □项目申请报告 □节能报告 □其他事项 |
项目单位(法人)及联系人 | |
报告编制单位及联系人 | |
项目所属专业 | |
评估要求 | 1.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内容及项目总投资。 2.评估重点:设计内容、设计规范和投资概算。 3.评估时限(工作日): 4.评估小组:项目经理、咨询专家人数及专业要求(专业应当齐全,完全能够满足评估要求,并附具专业技术职称书复印件)。 5.是否现场踏勘: 6.参会单位:项目单位、编制单位。 7.其他要求: |
评估费用 | |
回复函截止时间 | |
回复函接受地点 | |
联系人姓名、电话 | |
主办业务科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分管委领导审核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
备注:1.评估咨询机构与报告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2.委托函、回复函同时发送项目所属专业各咨询机构,委托函回复时限一般为2个工作日,回复函一式两份,须加盖章。
附件4
随州市发改委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回复函
评估机构: 项目代码:
评估项目名称 | |
评估项目类别 (勾选) |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投资概算审核 □项目申请报告 □节能报告 □其他事项 |
项目单位(法人)及联系人 | |
报告编制单位 及联系人 | |
项目所属专业 | |
评估服务事项 | 1.评估内容: 2.评估重点: 3.承诺评估时限: 4.评估小组:项目经理、专家人数及专业技术职称: 5.评估会议地点及规模: 6.是否现场踏勘: 7.评估费用计算依据、标准及构成: 8.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评估机构联系人 姓名、电话 | |
评估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咨询机构须严格按照回复函格式和内容进行回复,实质性响应咨询评估要求。 2.回复函一式两份,须评估机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意见。 |
附件5
委托咨询评估费用标准
咨询评估费用实行一事一议。定价标准为:
(一)项目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以下项目(含本数),委托咨询评估费按照12000元的标准计算。
(二)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但不高于1亿元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费按照12000元的基数加上总投资金额的0.08‰为标准计算。
(三)项目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但不高于5亿元,委托咨询评估费按照12000元的基数加上总投资金额的0.04‰为标准计算。
(四)项目总投资超过5亿元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计费。
(五)节能评估费用按照120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