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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提交日期:2025-03-24
随州绿地违规交房,物业收费不合理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买随州南站44号地10号楼的1003号业主。该房在2022年11月份地产通知收房,当时就主体搞好了,水、电、气都没通。房子还未俊工验收。所以我们没收房,我给黄经伟说了。等水电气通了,俊工验收之后通知我收房。至今他也未通知我收房。物业前几天发信息说我物业费逾期。说物业费从2022年12月1号开始算到现在。我主张是物业费从地产正式交房开始算我认俊工验收是2023年11月21号,那时电气还未通气是2024年4月底通的按购房合同上药定的三通就是2024年5月开始计物业费。请领导差实此事,为民做主
信件回复
经调查,随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由绿地地产集团武汉置业有限公司控股,开发建设的随州绿地城际空间站项目位于市城南新区高铁站附近,该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获取城南高铁站片区44#、47#两块用地,总净用地面积15.34万平方米(约230亩),总建筑面积34.49万平方米,住宅总户数1960户。现在是由上海新里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在开展物业服务工作。该项目44#地20号楼于2023年11月21日办理《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回复如下:(一)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的规定,绿地城际空间站44#地20号楼于2023年11月21日办理《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在此之前的物业费应当由随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在此之后的物业费应当由业主承担。(二)若绿地城际空间站项目要求业主承担2023年11月21日之前的物业费,属于服务市场价格收费监管的范畴,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我单位已经督促随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新里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与业主协商处理,但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下一步建议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业主也可依据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司法途径维权。(回复部门: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回复日期:2025-04-29)